发布时间:2019-10-23编辑:未知
10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主线更为清晰,突出了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分类经营,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大家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
明确森林公安法律地位
乃依木·亚森委员说,国家机构改革后,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森林草原防火机构编制人员防火队伍被部分划转或被整合,不利于地方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建议规定设立县市两级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职能。
他同时建议在新修订的森林法中确定森林公安的法律地位,明确今后森林公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范围和职责,或者规定建立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林政执法具体工作,以弥补由于森林公安转隶导致的林业执法力量薄弱的现实状况。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组建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因此,韩梅委员建议,应当将修订草案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加大森林违法惩罚力度
李康委员建议修改草案中对违法责任处罚,除种树外,还可以用罚款方式进行处罚。他说,草案第七十四条规定违法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在实践中会发现,责令违法主体“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的规定操作很难,很多南方省区的森林覆盖面积已经达到61%以上,违法主体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很难操作。他介绍说,在会前调研中,大多数人建议对违法行为用罚款方式进行惩处,并加大惩罚力度,罚款要专款专用。
孙建国委员说,盗伐林木的违法者应当按规定补种树木,补种的应该是相同种类的树木,而且要规定补种的时限。因为树木的种类是不一样的,毁灭一棵银杏树和补种一棵白杨树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杨志今委员建议,对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处罚,除草案规定的补种和罚款外,还应增加一项“没收违法所得”。
明确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主体
刘修文委员建议完善有关破坏森林资源的诉讼规定。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提起诉讼。他说,从实际的案件数量来看,目前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占主导地位,因此建议把“检察机关”纳入到破坏森林资源的诉讼主体中。
周敏委员说,草案规定了损害赔偿可以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公益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除此之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否排除其他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把对破坏森林资源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限制在检察机关?周敏建议再做研究。
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杜黎明委员说,草案规定了“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因此建议在“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后面加一句“鼓励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对森林的看法更多的是一种生态资源。现在的草案稿尽管在生态意义上已经增加了一些内容,但把森林作为木材资源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生态的内容还是比较弱。他建议增加总则第一条中,把“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放在“保护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之后。